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扣更(一)字,106年度,2號
TYDM,106,聲扣更(一),2,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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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犯罪嫌疑人 何祥瑋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扣押其財產,犯罪
嫌疑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106 年度聲扣字第10
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608 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犯罪嫌疑人何祥瑋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均准予扣押。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 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 條之1 第3 項第1 款、 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 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 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至犯罪利得扣押之標的,因所保 全者係利得原物之沒收或係追徵抵償而有不同:犯罪利得原 物之沒收,於判決確定後,應沒收標的之所有權或被沒收之 權利自動移轉至國家;而追徵抵償,則於判決確定後,國家 取得對義務人之金錢給付請求權,並以義務人之財產為責任 財產以實現該債權,基此,犯罪利得扣押之標的,於保全利 得原物之沒收時,係對於具體之不法所得原物為「(狹義) 扣押」;於保全追徵抵償時,則是依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而 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 果。再者,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 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 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 ;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 (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 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 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8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何祥瑋為本案成都、河南等 機房詐騙集團之成員,負責收受該詐騙集團所詐得之款項,



其業於106 年6 月18日晚間為本院羈押在案,為保全日後追 徵其不法犯罪所得,認有扣押其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必要,爰 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暨所附筆錄、資料,足認犯 罪嫌疑人何祥瑋之胞兄何祥銨確涉嫌擔任本件詐騙集團之首 腦,何祥銨所使用之多部車輛復均登記在犯罪嫌疑人何祥瑋 名下,再佐以卷附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各該詐騙集團之車手 、車手頭或其他成員,與詐騙集團首腦何祥銨、犯罪嫌疑人 何祥瑋有密切通聯,甚至前往何祥銨所營之撞球場或犯罪嫌 疑人何祥瑋所營之羊霸天下羊肉爐交付詐騙被害人所得之款 項,足認犯罪嫌疑人何祥瑋確有涉犯本案詐欺取財之嫌疑; 又依卷內由被害人筆錄及監聽譯文所整理作成之假檢警詐騙 集團案被害人一覽表,可知本案詐騙集團自16位被害人所詐 騙取得之金額已達約新臺幣(下同)3,600 萬餘元,而犯罪 嫌疑人何祥瑋既為該犯罪集團首腦何祥銨之胞弟,與何祥銨 關係密切,於集團中又擔任集中收受詐騙所得款項之工作, 可認犯罪嫌疑人何祥瑋與該犯罪集團首腦何祥銨均同屬本案 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對於該詐騙集團犯罪之所得應享有共 同之處分權限,是足認該詐騙集團所詐得之款項3,600 萬餘 元亦均屬犯罪嫌疑人何祥瑋之不法犯罪所得,日後即有遭判 決諭知沒收、追徵之可能,而考量本件犯罪所得金額龐大, 若無保全措施,犯罪嫌疑人何祥瑋如予以脫產以逃避沒收、 追徵,勢將阻礙日後沒收、追徵判決之執行,故實有扣押其 財產以保全日後追徵不法犯罪所得之必要;再審酌犯罪嫌疑 人不法所得之金額為約3,600 萬餘元,如前所述,而聲請人 所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價值則約為 1,300 萬餘元,認聲請人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如附表一所示 之財產尚屬相當,且不致使犯罪嫌疑人無法維持日常必要之 生活,是認扣押犯罪嫌疑人所有如附一表所示之財產以保全 本案日後不法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執行,具有必要性,且符 合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犯罪嫌疑人何祥瑋雖稱: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不動 產均是犯罪嫌疑人基於繼承關係而由遺產分割而得,尚難認 屬詐騙所得之財產,故無予以扣押之原因及必要云云,然查 ,依前揭刑法之規定,犯罪所得雖以原物沒收為原則,但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得追徵其價額, 而所謂「追徵」,即是依犯罪所得之價值,由國家取得對義 務人之金錢給付請求權,並以義務人之財產為責任財產以實 現該債權依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是就追徵之保全,即是對



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是縱使非屬犯罪所得之原 物,只要係屬義務人之財產,均可能成為對義務人追徵抵償 之標的,而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不動產既均屬犯 罪嫌疑人之財產,即均屬得予以追徵之財產範圍,而本案有 對犯罪嫌疑人此部分之財產予以扣押之原因及必要,已如前 述,是自得准予就該部分之財產予以扣押,故犯罪嫌疑人此 部分之辯詞並不足採,併此敘明。
五、至聲請人雖亦聲請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為扣押,然如附表 二編號1 所示之財產非屬犯罪嫌疑人所有,有犯罪嫌疑人10 5 年度財產申報資料可佐,而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財產已 非屬犯罪嫌疑人所有,則業經聲請人敘明在卷,爰認均無予 以扣押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為扣押 ,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六、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業經扣押在案,故本院爰不另行 諭知本件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併此敘明。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估算價值(計算│估算依據 │
│ │ │單位:新臺幣,│ │
│ │ │小數點以後四捨│ │
│ │ │五入) │ │
├──┼────────────┼───────┼────────────┤
│ 1 │桃園市楊梅區民有路一段81│新臺幣(下同)│犯罪嫌疑人105 年度財產申│
│ │巷8 號房屋(權利範圍1 分│128,000 元 │報資料(聲請人雖以內政部│
│ │之1 ) │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為據,│
│ │ │ │,然從聲請人所提出之內政│
│ │ │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
│ │ │ │,僅得估算該地段建物加土│
│ │ │ │地之交易實價,而無法看出│
│ │ │ │該建物單獨之交易實價,故│
│ │ │ │難以作為估算依據,爰依犯│
│ │ │ │罪嫌疑人105 年度之財產申│
│ │ │ │報資料作為估算之依據) │




├──┼────────────┼───────┼────────────┤
│ 2 │桃園市楊梅區民有路一段87│184,800元 │犯罪嫌疑人105 年度財產申│
│ │號房屋(權利範圍1 分之1 │ │報資料 │
│ │) │ │ │
│ │ │ │ │
├──┼────────────┼───────┼────────────┤
│ 3 │桃園市○○區○○段000 號│620,241元 │內政部公告現值 │
│ │土地(權利範圍1 分之1 )│ │ │
├──┼────────────┼───────┼────────────┤
│ 4 │苗栗縣○○鎮○○○段00號│156,214元 │內政部公告現值(聲請人雖│
│ │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以整筆土地之面積估算此項│
│ │16666 ) │ │財產之價值為937,320 元,│
│ │ │ │惟犯罪嫌疑人就此筆土地僅│
│ │ │ │持有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
│ │ │ │666 ,故依其權利範圍計算│
│ │ │ │後之估算價值應為156,214 │
│ │ │ │元) │
├──┼────────────┼───────┼────────────┤
│ 5 │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段1325之│3,550,500元 │內政部公告現值 │
│ │166 號田地(權利範圍1 分│ │ │
│ │之1 ) │ │ │
├──┼────────────┼───────┼────────────┤
│ 6 │苗栗縣卓蘭鎮酸柑湖段165 │474,362元 │內政部公告現值 │
│ │號田地(權利範圍1 分之1 │ │ │
│ │) │ │ │
├──┼────────────┼───────┼────────────┤
│ 7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3,600,000元 │桃園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
│ │小客車 │ │價 │
├──┼────────────┼───────┼────────────┤
│ 8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1,800,000元 │桃園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
│ │小客車 │ │價 │
├──┼────────────┼───────┼────────────┤
│ 9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2,000,000元 │桃園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
│ │小客車 │ │價 │
├──┼────────────┼───────┼────────────┤
│ 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重型│1,000,000元 │參考新車買價及使用時間、│
│ │機車 │ │行駛里程數估算 │
├──┼────────────┼───────┼────────────┤
│ │總 計 │13,514,117元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標的名稱 │
├──┼───────────────────┤
│ 1 │苗栗縣○○鎮○○○段00號土地權利範圍 │
│ │100000分之83334 部分(非屬犯罪嫌疑人所│
│ │有之權利範圍) │
├──┼───────────────────┤
│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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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