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6年度,1391號
ILDA,106,續收,1391,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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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 
代 理 人 游嘉新 
相 對 人 SUKESI NUR AZIZAH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KESI NUR AZIZAH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1 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 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 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 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SUKESI NUR AZIZAH 因逾 期居留,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2 款情形 ,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0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 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受收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刻 正辦理旅行文件中,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又其逾期居 留始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其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 出國之虞,且其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住居所,無法為替代處分 ,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收 容處分書、驅逐出國處分書、受收容人筆錄、內政部移民署 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受收容人護照催討流向管制 表及辦理返國旅行文件函等影本各1 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6 年6 月1 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 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 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可 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各款得 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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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