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588號
PCDV,92,重訴,588,200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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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浚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老有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住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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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