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232號
PCDV,92,訴,2232,200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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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二號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期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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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