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60號
TYDM,106,聲,346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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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稟程
具 保 人 邱日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日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稟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足額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刑事 庭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42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確定,嗣經桃園地檢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指定由具保人邱日 尚繳納現金1 萬元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等節,有上開刑事 確定判決列印資料、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第查: 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10時20分到案 執行,詎其竟未遵期報到,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 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桃園地檢送達 證書2 件、拘票及拘提報告書2 份、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即依卷 內證據資料所示,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 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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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