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金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侑新電力工程行有限公司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瑞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程怡怡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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