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058號
PCDV,92,訴,1058,200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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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金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侑新電力工程行有限公司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瑞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程怡怡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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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新電力工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