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家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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