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47號
TYDM,106,聲,3447,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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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詩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 年6 月,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 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並於106 年 9 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詩傑於102 年3 月7 日入監服刑,並於106 年9 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 授矯字第106017990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 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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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