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36號
TYDM,106,聲,343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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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 有期徒刑合計2 年2 月,於105 年4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6 年9 月22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 17955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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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