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旗 原 告 鋐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永久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被 告 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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