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20號
PCDV,91,重訴,520,2003111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旗
  原   告  鋐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永久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被   告  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1/1頁


參考資料
鋐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久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