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 征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叁佰肆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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