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062號
PCDV,91,訴,1062,200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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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 征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叁佰肆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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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征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