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八號 原 告 龍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桓 被 告 甲○○右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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