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2114號
PCDM,92,聲,2114,200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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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一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訊問後,准予新台幣五十萬元 具保候傳,同時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見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卷第一宗第一百八十六 頁、第二宗第五十六頁),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板 檢森正九0偵字第九五一四號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二宗第七十頁)。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狀所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任職於宇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宇佃公司)擔任經理一職,為 聲誰人所是認,而宇佃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郭承吉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核發搜索票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搜索宇佃公司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一00號之二(五樓)營業處所及臺北縣土城市○○路十八巷十三弄五號一樓倉 庫,確實扣得為數眾多之侵害他人著作權及仿冒註冊商標之遊戲卡匣,參以宇佃 公司於國外即泰國、香港、菲律賓設有數個分公司,是檢察官認聲請人涉嫌重大 ,予以具保並予限制出境,其後並將聲請人及被告郭承吉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 理中。經本院開庭訊問聲請人,並參酌相關扣案證物後,認聲請人涉犯著作權法 等案件之罪嫌確屬重大,雖本案尚未經本院為判決,惟聲請人於偵查中已供明宇 佃公司負責人即本案主要被告郭承吉現仍在國外(即巴西),且本案經警查獲後 ,被告郭承吉仍數次與聲請人連絡(見偵查卷第一宗第一九0頁、第二宗第二十 八頁反面、第七十四反面),其於本院亦為相同之供述(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一 日訊問筆錄),加以宇佃公司既在外國設有分公司,本院為使本案訴訟程序能順 利進行,並使聲請人不至於利用出國機會繼續從事與宇佃公司相關之業務,認為 仍有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至聲請人所稱現任職於軸心國際有限公司,擔 任採購專員,工作性質需出國處理與採購之相關業務,現遭限制出境,始終無出 法親自出國驗貨或回廠與老闆提供業務檢討,已快喪失此份工作等事由,尚不足 據為解除限制聲請人出境處分之正當理由,蓋聲請人既能覓得性質較專業、複雜 之工作,顯見其學經歷及能力甚佳,應更能在國內尋獲毋庸出國即可順利從事業 務之工作,是其所受限制出之處分未必對其工作權造成無法彌補之侵害,聲請人 再度以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侵害其工作權之事由,聲請本院解除該處分,自 仍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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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