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356號
TYDM,106,聲,3356,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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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玟珍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玟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玟珍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入監服刑。茲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 15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28 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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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