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志傑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1 年8 月,於104 年7 月27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6 年9 月15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 17954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