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345號
TYDM,106,聲,334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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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志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鴻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入監 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 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1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鄭志鴻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6 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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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