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344號
TYDM,106,聲,3344,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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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靖文(原名傅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
字第6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靖文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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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