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街某處,發現乙○○所 有,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六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七巷三 弄十二號前遭不詳人士竊取而脫離其持有之車號TYJ-六九六號輕型機車(發 現時該車係懸掛甲○○所有,於同年三月間某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一 二0巷口遭不詳人士竊取之QPY─0八六號車牌),詎其因缺車代步,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己騎用。嗣於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許,丙○○騎乘該機車後載不知情之同事潘明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 三七號處分不起訴)行經臺北縣新莊市○○街二一0號前時,因騎乘機車未戴安 全帽遭員警攔檢,並要求二人隨同警方回派出所查證車籍資料,丙○○(聲請書 誤載為趙志國)途中趁隙逃逸,嗣經員警查證車籍資料而查悉上情,並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右揭事實,有(一)被告丙○○之自白、(二)證人乙○○、甲○○之指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 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等可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資料,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金鳳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