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日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日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李日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以法授矯 字第10601802280 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 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 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