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緣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摡 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十六時許、二十一日十一時許、十六時 許,在彰化縣二林鎮○○里○○○段五十一地號土地,與不知情之庚○○,竊取 甲○○所有、放置於上開處所之預力樑鋼模共六套,各約三十公噸、八噸、十二 頓(價值約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五千元),得手後將上開預力樑鋼模出 售予不知情之舊貨商戊○○(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總計得款八萬三千餘元 ;復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十七時十分許,偕同不知情之廢鐵收購商乙○○(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及乙○○所雇用、亦不知情之司機蔡金墩(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處分)駕駛車牌號碼六V—六五八號自大貨車,至上開處所,欲再次竊取甲○○ 所有現場剩餘之預力樑鋼模二套時,為甲○○報警而查獲。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確有與案外人庚○○及乙○○、蔡金墩至上址搬運上開預 力樑鋼模共四次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右揭竊盜犯行,辯稱略以:是老闆己○ ○說這些鋼條是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的,可以載去賣,他與 台糖內部的謝主任很熟;去吊不用怕,若有人問起就說是台糖公司請我們去吊的 ,伊準備載完後再把錢交給己○○,他並未說我可分得多少錢云云。惟查:(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害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並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
(二)次查證人己○○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被告指述係伊指示上開預力樑鋼 模係台糖所有,他與台糖內部的謝主任很熟;去吊不用怕,若有人問起就說是 台糖請我們去吊的云云。然而證人即被告之父丁○於本院證述:「(問:九十 一年四月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日這幾天,你兒子是否有去載運東西?)有去 。因為我腳痛沒有出門。他載運回來之後喝酒的時候我才知道。當時是二十一 日大約是下午四時左右開始喝酒,然後我個親家來了,因為萬興加油站的水泥 部分要由他負責,當時喝酒的時候有我兒子、梁家倫、己○○,己○○尚未四 點就來了,當時己○○要我打電話叫親家來,後來親家來了不久,己○○把尺 寸給他們之後,己○○他就走了。當時喝酒的時候,己○○要我兒子去載運鋼 模。」、「(問:己○○是在什麼情形之下,要你兒子繼續載運?)當時己○ ○說他已經和糖廠說好了,要我兒子去載運,沒有載運完的部分,要繼續載完 。」、「(問:是否有聽到己○○說些什麼?)有要我女婿去把鋼模載運完,
且拍胸部保證,他與台糖人員很熟。他本來不願意去載運,後來因為己○○的 一再保證要他把沒有載運完的載運完畢,所以後來他才會去載運。」、「(問 :當時為何己○○會拍胸部保證沒有問題?)因為溪湖糖廠的加油站工程,己 ○○沒有標到,覺得很懊惱,所以才要將所有的台糖看得到的鐵材搬走,這是 當天喝酒的時候所說的,當時親家他們還沒有到,這些話庚○○有聽到。」、 「(問:四月二十一日當天,喝酒的時候,是否就知道已經載運鐵材?)是的 。」、「(問:既然已經有去載運,為何後來又不願去載運?)我當時在二十 一日喝酒的時候有阻止他,因為他可能是作違法的事情,身為父親的我才阻止 他。但是後來二十三日他去載運的時候我不在家。當時我兒子說是己○○叫他 去載運的。」、「(問:為何要阻止他去載運?)因為己○○要我兒子去把台 糖的所有鐵材繼續載運完畢,我認為有問題,所以才阻止他。當時己○○說沒 有關係,若是發生事情,他會負責任。當時是在他拍胸部保證之後,我說連鐵 路的鐵材都要載運會有問題,我就阻止他說不可以。當時我有告訴我兒子不可 以再去載運,後來己○○要他再去載運台糖所有鐵軌的時候,我有再阻止他一 次,是在己○○離開之後,怕對黃不好意思。」、「問:為何己○○拍胸部保 證載運一定沒問題,是否你們已經發覺載運這些鐵材是非法的?)是的。我有 發覺是違法的,所以才阻止我兒子去載運。己○○才拍胸部保證不會有事,他 與台糖的謝主任很熟,不會有事。」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 筆錄);證人即被告之岳父辛○○於本院證述:「(問:是否有聽到己○○說 些什麼?)有要我女婿去把鋼模載運完,且拍胸部保證,他與台糖人員很熟。 他本來不願意去載運,後來因為己○○的一再保證要他把沒有載運完的載運完 畢,所以後來他才會去載運。」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 ),堪認被告已知載運上開預力樑鋼模係屬違法。(三)況證人己○○僅曾向台糖承包工程,未曾任職於台糖,此被告丙○○所明知, 是縱上開預力樑鋼模確為台糖所有,證人己○○亦無權決定如何處理上開預力 樑鋼模。而被害人甲○○放置上開預力樑鋼模之彰化縣二林鎮○○里○○○段 五十一地號土地,係其向親戚借用,並委由其姐夫洪願代為看管,已放置七、 八年未曾失竊;又被告丙○○亦於偵查中自承第一天去載時確實有人提出質疑 而仍繼續載等情(見偵卷第九十二頁背面、九三頁),益顯被告丙○○有竊取 上開預力樑鋼模之犯意。且被告復於偵查中自承未曾向台糖查詢過上開預力樑 鋼模究為誰屬(詳見偵卷第九三頁背面),是被告丙○○至少有竊取上開預力 樑鋼模之間接故意。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信,其竊 盜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與己○○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迄 未與被害人甲○○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水 源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黃 齡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