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參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