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
拾伍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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