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39號
PTDV,92,補,439,200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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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送達代收人 黃瑛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潘贖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
  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
  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
  貳仟肆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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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