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送達代收人 黃瑛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潘贖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
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
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
貳仟肆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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