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222號
TYDM,106,聲,3222,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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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侯志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 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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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