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2年度,160號
ILDV,92,婚,160,200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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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六0號
  原   告 乙○○ 籍設宜
            現住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
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書 記 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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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