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六0號 原 告 乙○○ 籍設宜 現住宜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書 記 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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