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6號
ILDV,92,勞訴,6,200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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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橋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秀卿   住
  被   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一三樓
  法定代理人 湯淺健二  住
一、右原告與被告橋成工程有限公司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為貳萬柒仟柒佰
  叁拾元。
 ㈡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陳慶裕之繼承系統表。
 ㈣另請以書狀再詳述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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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