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橋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秀卿 住
被 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一三樓
法定代理人 湯淺健二 住
一、右原告與被告橋成工程有限公司、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為貳萬柒仟柒佰
叁拾元。
㈡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陳慶裕之繼承系統表。
㈣另請以書狀再詳述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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