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156號
TYDM,106,聲,3156,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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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5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文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9 月4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文宏前因持有、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於105 年7 月4 日入監 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 年 度聲字第1192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於106 年4 月 28日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茲受刑人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罪確定,並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 徒刑1 年6 月,且受刑人業於106 年9 月4 日經法務部重新 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 4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5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 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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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