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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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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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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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育信 │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貳萬玖仟貳佰陸拾│CE0一六0八0│ │
│ │ │第一信用合作社三芝│ │元 │九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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