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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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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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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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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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台北銀行社子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玖仟玖佰肆拾│SZ三四九二一二│ │
│ │司周青番 │ │ │玖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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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冠五金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伍萬零捌拾肆元 │RB二0六一0六│ │
│ │燦龍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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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明錫 │台北縣八里鄉農會信│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捌萬零玖佰伍│FA一一二0四六│ │
│ │ │用部 │ │拾玖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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