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065號
SLDV,92,訴,1065,200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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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被   告 甲○○
              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柒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向原告購買HPDJ3000CP海報輸出機 及電腦、電腦配件、NovaJet印表機、耗材配件,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二百 零五萬零四十五元,約定付款方式分三十六期、每月一期、每期五萬六千九百五 十六元,自八十八年九月至九十一年八月止,由被告開立支票,一次交原告收執 。惟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以後之期款即未支付,合計尚積欠原告一百三十六萬六 千九百四十四元。又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原告購買 康柏伺服器、電腦軟體及電腦網路設備,總價五百五十二萬零六百元,約定自八 十九年四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止,共分六十期、每月為一期、每期付款九萬二千零 十元,且約定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以後均未付款, 計尚欠買賣價金五百零六萬零五百五十元。況被告於與原告接洽買賣中,尚惡意 詐欺原告,其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亦經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 度上訴字第二六五八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卷可稽,其故意之侵權行為,已致原 告受前開買賣價金之損失。爰依買賣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六百四十二萬七千四百九十四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又被告嗣雖曾將所購買貨物中 之HP Designjet 3000CP 54海報輸出機乙台、康柏伺服器主機乙套及ENCAD NovaJet PR海報輸出機乙台退還原告,然因有折舊問題,原告僅同意前開貨物以 六十三萬元計算,而得自所請求金額中扣抵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 告六百四十二萬七千四百九十四元,及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確有上揭買賣契約,並尚積欠原告買賣價金計六百四十二萬七 千四百九十四元未付,且對伊被訴詐欺之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亦無意見。惟 伊已將買受貨物中之HP Designjet 3000CP 54海報輸出機乙台、康柏伺服器主機 乙套及ENCAD NovaJet PR海報輸出機乙台退還原告,應可折抵部分買賣價金,伊 亦同意前開貨物折舊後,以六十三萬元計算,而自應付之金額中抵償云云,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計二十四紙、臺灣高等 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八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 二0五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在卷為證;且為被告自認屬實(見本院九十二年十月 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應與事實相符。惟查:被告嗣確已將所購買貨物中之 HP Designjet 3000CP 54海報輸出機乙台、康柏伺服器主機乙套及ENCADNovaJet PR海報輸出機乙台退還原告,兩造並均同意於前開機器折舊後以六十三萬元計算 ,自原告於本件所請求之金額中抵扣乙節,則有原告所提出入庫清單影本乙紙, 及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足認原告已同意受領被告 所交付之前開貨物以代原定部分買賣價金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六十三萬元之給 付;是依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得請求之金額,即應扣除上開 原告已同意代物清償之六十三萬元,洵堪認定。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給付五百七十九萬七 千四百九十四元,及自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 ,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 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 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 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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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