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除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毋庸繳費外,餘
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陸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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