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被 告 野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超凡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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