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2年度,23號
SLDM,92,交重附民,23,200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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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被   告 野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超凡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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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野獅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