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063號
TYDM,106,聲,3063,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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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家慶
具 保 人 田依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依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家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田依潔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 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田依潔 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 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桃原簡字第24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 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 予以通緝,迄今仍未緝獲,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 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田依潔應於106 年7 月12日上午10時偕同受刑人田家慶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 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 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 書及前揭收據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 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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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