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052號
TYDM,106,聲,3052,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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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經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經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經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有2 裁判以上 ,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 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 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 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 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 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黃經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 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 月3 日,附 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 年1 月3 日之 前,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 號2 、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1 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 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 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 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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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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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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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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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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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619號 │毒偵字第3619號 │速偵字第5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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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桃簡字第 │
│ │ │1453號 │1453號 │225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106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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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桃簡字第 │
│ │ │1453號 │1453號 │2256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6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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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 備 註 │執字第1779號 │執字第1779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0451號 │




│ │編號1-2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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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