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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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培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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