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2年度,1222號
KLDV,92,基小,1222,200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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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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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培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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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