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16號
CYDV,92,除,416,200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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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李豐合即新正光土木包工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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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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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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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壹萬肆仟叁佰元 │KB一八五四九二│  │
│ │理人陳富祥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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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