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10號
CYDV,92,訴,210,2003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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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丙○○
        辛○○
        甲○○
        乙○○○
        黃侯粉黃秋龍
              住
        戊○○(黃秋龍
              住
        丁黃月珠黃秋
              住
        黃珠賢黃秋龍
              住
        郭黃珠華黃秋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八二巷一○號四樓
        黃雙珠黃秋龍
              住台北市○○路三五號四樓
        壬○○黃秋龍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四七一號
              
        丁○○黃秋龍
              住
        庚○○黃秋龍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二○巷三號
        己○○黃秋龍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呈報黃秋龍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到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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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