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丙○○ 辛○○ 甲○○ 乙○○○ 黃侯粉黃秋龍 住 戊○○(黃秋龍 住 丁黃月珠黃秋 住 黃珠賢黃秋龍 住 郭黃珠華黃秋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八二巷一○號四樓 黃雙珠黃秋龍 住台北市○○路三五號四樓 壬○○黃秋龍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四七一號 丁○○黃秋龍 住 庚○○黃秋龍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二○巷三號 己○○黃秋龍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呈報黃秋龍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到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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