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嘉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倫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貳佰叁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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