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005號
CYDV,92,聲,1005,200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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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嘉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裕倫營造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田寮九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九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拾柒萬叁仟
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
度裁全字第一七0二號裁定意旨,為擔保相對人之財產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現金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九0四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聲請返 還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一百 零六條之規定,此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及協議書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 ,並經調閱提存卷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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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