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L○○ 訴訟代理人 沈棱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寅○○ I○○ 壬○○ 辛○○ F○○ M○○○ O○○ 辰○○○ N○○ 蔡國楨 蔡鍾正妹 G○○ H○○ 宙○○ 午○○○○○ 巳○○ 庚○○ 丁○○ 己○○ 戊○○ 乙○○ 甲○○ 玄○○ 黃○○ 天○○ B○○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九四巷十九弄二號四樓 K○○ A○○○ 卯○○ 丑○○ 子○○ J○○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一四巷八號二樓 申○○ 亥○○ E○○ 刑桂鮑 未○○ 宇○○ 地○○ D○○ C○○ 范銘宏 酉○○ 戌○○ 癸○○○ 邱怡蘋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寅○○、I○○、壬○○、辛○○、F○○、M○○○、O○○、辰○○○、N○○、蔡國楨、蔡鍾正妹、G○○、H○○、宙○○、午○○○○○○、巳○○、庚○○、丁○○、己○○、戊○○、乙○○、甲○○、玄○○、黃○○、天○○、B○○、K○○、A○○○、卯○○、丑○○、子○○、J○○、申○○、亥○○、E○○、刑桂鮑、未○○、宇○○、地○○、D○○、C○○、范銘宏、酉○○、戌○○、癸○○○、邱怡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原告聲請本院將起訴狀繕本對其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告寅○○、I○○、壬○○、辛○○、F○○、M○○○、O○○、辰○○○、N○○、蔡國楨、蔡鍾正妹、G○○、H○○、宙○○、午○○○○○○、巳○○、庚○○、丁○○、己○○、戊○○、乙○○、甲○○、玄○○、黃○○、天○○、B○○、K○○、A○○○、卯○○、丑○○、子○○、J○○、申○○、亥○○、E○○、刑桂鮑、未○○、宇○○、地○○、D○○、C○○、范銘宏、酉○○、戌○○、癸○○○、邱怡蘋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B 法 官 趙淑容~B 法 官 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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