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哲(原名徐永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
第135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永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永哲(原名徐永賢)與謝馨儀前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於 民國104 年8 月間分手,詎徐永賢因心有未甘,竟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之某不 詳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以 此明示或暗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恫嚇 謝馨儀,使謝馨儀分別在桃園市桃園區之戶籍地及現居地( 地址詳卷)接獲上開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謝馨儀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 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是無論犯罪 之行為地或結果之發生地法院,均對於犯罪有管轄權。查, 證人即告訴人謝馨儀證稱:我在105 年2 月間搬到新住處。 被告發訊息給我,105 年2 月以前是在舊地址收到,也就是 戶籍地,105 年2 月以後就是在新地址等語(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401號卷【下稱偵卷】第9 至 10頁),而證人謝馨儀於當時之戶籍地與現居地均位於桃園 市桃園區等節,亦有105 年3 月2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 佐(見偵卷第9 頁之人別訊問欄),是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證人 謝馨儀,被告所涉行為結果地均於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說明 ,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5 年 度易字第158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頁),核與證人謝馨 儀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 年度他字第840 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 頁,偵卷第9 至 10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 機簡訊及FACEBOOK內容截圖在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1355號卷【下稱偵緝卷】,詳細卷頁 如附表所示),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 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 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 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 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 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813 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參照) 。又按我國刑法第305 條雖無仿如日本刑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以對親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加害 之事脅迫人者」亦構成恐嚇罪之明文,但自立法理由末句 以「原案規定以對本人或本人之親屬為限,未能包舉,故 本案刪去原案加害其親屬相脅迫句」,其立法意旨就受恐 嚇者之範圍,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 之意,況父子至親,倘以子女生命之事對父親相脅,心理 畏怖與本身受脅迫情形相當,應屬本罪保護範圍(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 號研討 結果可供參考)。查,觀諸被告所傳訊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確有傳達將對告訴人本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意,及將對告訴人之子女加害生命、身體之意, 帶有恐嚇意味至明,而一般人於該情境下見聞該等訊息內 容,衡情應足對自己及家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安全產生畏怖之心理,又被告當時內心縱無將上開 加害之意思付諸實行,事後亦無實際實施加害之行為,然 揆諸上揭判例、判決意旨,被告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確已足始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怖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甚 明。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
(二)又被告除如附表編號5 、7 、9 、10、13至15、17、20、 21、29外,其餘均於同日內數次傳送恐嚇訊息之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另編號1 至4 、編號5 至 12、編號13至21、編號22至30所為各次恐嚇行為,時間上 尚屬密接,侵害法益亦屬同一,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為接續犯,分別就編號1 至4 、編號5 至12、編號 13至21、編號22至30所示部分各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被告所犯前 揭4 次恐嚇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 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 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 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 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 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 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 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 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 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 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前於①101 年間因毀損等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審易字第2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於102 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②104 年 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13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 4 年度聲字第49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徵諸上旨,嗣後定 應執行刑並不影響所犯上開①案件已於102 年7 月3 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感情問題而對告訴 人心生不滿,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反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內容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非足取;惟念被告犯後 猶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復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
目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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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 時間 │ 恐嚇方式 │ 恐嚇內容 │相關卷證所在卷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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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9月21日 │晚間10時24分│以通訊軟體LINE│我現在很恨妳,我一定要弄死妳│偵緝卷第86頁 │
│ │ ├──────┤傳送訊息 ├──────────────┤ │
│ │ │晚間10時26分│ │我沒弄到妳生不如死我徐永賢給│ │
│ │ │ │ │妳倒過來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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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9月23日 │上午9時26分 │以通訊軟體LINE│我就直接動手了 │偵緝卷第88頁 │
│ │ ├──────┤傳送訊息 ├──────────────┤ │
│ │ │上午9時41分 │ │既然都要這麼絕的話,那先讓妳│ │
│ │ │ │ │更痛一點好了,先弄妳最親的人│ │
│ │ │ │ │,在來弄妳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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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4年9月30日 │上午10時45分│以通訊軟體LINE│1.妳以為不理不回就沒事了嗎 │偵緝卷第90頁 │
│ │ │ │傳送訊息 │2.妳錯了,事情只會更嚴重 │ │
│ │ ├──────┤ ├──────────────┤ │
│ │ │上午11時7分 │ │謝馨儀是妳要把我逼到極限的,│ │
│ │ │ │ │妳就不要抱怨 │ │
│ │ ├──────┤ ├──────────────┼────────┤
│ │ │下午2時4分 │ │我爽啦我就是要玩死妳啦 │偵緝卷第93頁 │
│ │ ├──────┤ ├──────────────┤ │
│ │ │下午2時7分 │ │1.我就是要把妳弄到沒辦法生存│ │
│ │ │ │ │2.沒弄死妳我不甘願 │ │
│ │ ├──────┤ ├──────────────┼────────┤
│ │ │下午2時58分 │ │就不要出這個門,看到一定讓妳│偵緝卷第92頁 │
│ │ │ │ │死 │ │
│ │ ├──────┤ ├──────────────┤ │
│ │ │下午3時3分 │ │好好對妳妳不削不稀罕嘛!我就│ │
│ │ │ │ │把妳當仇人來對待 │ │
│ │ ├──────┤ ├──────────────┤ │
│ │ │下午3時9分 │ │放心這些只是開胃菜而已,主菜│ │
│ │ │ │ │是要妳的命而已 │ │
│ │ ├──────┤ ├──────────────┼────────┤
│ │ │下午3時46分 │ │操,我不管怎樣都要弄到妳死我│偵緝卷第91頁 │
│ │ │ │ │才甘願啦 │ │
│ │ ├──────┤ ├──────────────┤ │
│ │ │下午3時51分 │ │反正現在妳沒死我是不會放過妳│ │
│ │ │ │ │的啦 │ │
│ │ ├──────┤ ├──────────────┼────────┤
│ │ │下午4時 │ │我發誓我沒把妳們弄死我就不姓│偵緝卷第89頁 │
│ │ │ │ │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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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10月1日 │凌晨1時39分 │以通訊軟體LINE│1.玩死妳都會 │偵緝卷第94頁 │
│ │ │ │傳送訊息 │2.是妳要我把妳當敵人的 │ │
│ │ ├──────┤ ├──────────────┤ │
│ │ │凌晨1時40分 │ │妳就要有心理準備了 │ │
│ │ ├──────┤ ├──────────────┤ │
│ │ │凌晨1時43分 │ │地球是園的妳是多會跑,除非妳│ │
│ │ │ │ │消失在這世界不然你是躲不掉我│ │
│ │ │ │ │的 │ │
│ │ ├──────┤ ├──────────────┤ │
│ │ │凌晨1時45分 │ │只要妳還活著的我就一定找的到│ │
│ │ │ │ │妳 │ │
│ │ ├──────┤ ├──────────────┼────────┤
│ │ │凌晨3時0分 │ │只要妳陪我一起死就夠了 │偵緝卷第95頁 │
│ │ ├──────┤ ├──────────────┼────────┤
│ │ │下午6時37分 │ │妳繼續做妳的婊子吧,遇到我不│偵緝卷第98頁 │
│ │ │ │ │會有第二句話我會皆動手讓妳死│ │
│ │ │ │ │無全屍 │ │
│ │ ├──────┤ ├──────────────┼────────┤
│ │ │晚間9時48分 │ │那妳們家有什麼意外都不關我的│偵緝卷第99頁 │
│ │ │ │ │事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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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10月18日 │凌晨4時24分 │以通訊軟體LINE│二妳繼續躲我,我想盡辦法逼妳│偵緝卷第111 頁 │
│ │ │ │傳送訊息 │出來讓妳住不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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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10月24日 │凌晨5時51分 │以通訊軟體LINE│1.自己好自為之 │偵緝卷第113 頁 │
│ │ │ │傳送訊息 │2.妳繼續這樣 │ │
│ │ ├──────┤ ├──────────────┤ │
│ │ │凌晨5時52分 │ │看我會不會把妳押走 │ │
│ │ ├──────┤ ├──────────────┤ │
│ │ │凌晨5時53分 │ │除非小孩都不用上學了 │ │
│ │ ├──────┤ ├──────────────┤ │
│ │ │凌晨5時55分 │ │不然一定押的到 │ │
│ │ ├──────┤ ├──────────────┤ │
│ │ │凌晨5時56分 │ │電擊棒電完在押 │ │
│ │ ├──────┤ ├──────────────┼────────┤
│ │ │下午1時51分 │ │不用等法庭見 │偵緝卷第112 頁 │
│ │ ├──────┤ ├──────────────┤ │
│ │ │下午1時52分 │ │1.我們就可以一起去了 │ │
│ │ │ │ │2.西方極樂世界 │ │
│ │ │ │ │3.妳等著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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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10月26日 │晚間11時27分│以社群網站FACE│有本事就不要出門啊,妳出門妳│偵緝卷第114 頁 │
│ │ │ │BOOK(臉書)張│就完了 │ │
│ │ │ │貼文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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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10月27日 │上午10時46分│以通訊軟體LINE│我一定給妳們死 │偵緝卷第115 頁 │
│ │ │ │傳送訊息 │ │ │
│ │ ├──────┤ ├──────────────┤ │
│ │ │上午10時48分│ │妳有辦法把小孩丟著跑妳的啊躲│ │
│ │ │ │ │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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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10月30日 │晚間9時41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不回是嗎?妳覺得妳逃的了我嗎│偵緝卷第118 頁 │
│ │ │ │ │?逃的了一輩子嗎?我說過了除│ │
│ │ │ │ │非我死不然就是妳死這麼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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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10月31日 │晚間8時1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不理啊不回嘛?有本事都不要出│偵緝卷第122 頁 │
│ │ │(起訴書誤載│ │來,有本事就都不要去上學!我│ │
│ │ │為10時8分) │ │一定會帶人去登的,押去山上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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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11月1日 │凌晨0時1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正好啊!都不回家那我就在讓妳│偵緝卷第126 頁 │
│ │ │ │ │門進不去吧!在換一個鎖吧! │ │
│ │ ├──────┤ ├──────────────┤ │
│ │ │凌晨0時53分 │ │放心吧!這是妳選的妳要的結果│ │
│ │ │ │ │!我會玩死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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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年11月3日 │凌晨1時12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算命的說有人幫妳度過,那有說│偵緝卷第131 頁 │
│ │ │ │ │妳過不過今年嗎? │ │
│ │ ├──────┤ ├──────────────┤ │
│ │ │凌晨1時31分 │ │謝馨儀妳看著吧!有人要準備住│ │
│ │ │ │ │院了 │ │
│ │ ├──────┤ ├──────────────┤ │
│ │ │凌晨1時48分 │ │妳別後悔妳現在所對我做的,不│ │
│ │ │ │ │要到時我刀子插進妳身體裡的時│ │
│ │ │ │ │候才在那講,那就已經來不及了│ │
│ │ ├──────┤ ├──────────────┼────────┤
│ │ │凌晨2時50分 │ │妳看看我有沒有辦法把妳弄個進│偵緝卷第130 頁 │
│ │ │ │ │去六個月以上而不能易科罰金的│ │
│ │ │ │ │,因該是輕而易舉!小心一點妳│ │
│ │ │ │ │的行為注意了嘿! │ │
│ │ ├──────┤ ├──────────────┤ │
│ │ │凌晨5時12分 │ │我就在這等著看是誰送來的,最│ │
│ │ │ │ │好是阿猴跟老太婆順便把人押去│ │
│ │ │ │ │玩玩 │ │
│ │ ├──────┤ ├──────────────┼────────┤
│ │ │上午7時58分 │ │誰送來上學我就押誰,看妳是有│偵緝卷第133 頁 │
│ │ │ │ │多會 │ │
│ │ ├──────┤ ├──────────────┼────────┤
│ │ │下午4時33分 │ │妳就看我會怎麼報復妳,這都是│偵緝卷第132 頁 │
│ │ │ │ │妳逼我的 │ │
│ │ ├──────┤ ├──────────────┤ │
│ │ │下午4時43分 │ │我現在帶人去押,妳別後悔了 │ │
│ │ ├──────┤ ├──────────────┼────────┤
│ │ │下午4時55分 │ │妳就看是我殺了妳警察才來,還│偵緝卷第134 頁 │
│ │ │ │ │是還沒殺警察就來了,看誰比較│ │
│ │ │ │ │快吧,妳要這麼絕我會比妳更絕│ │
│ │ │ │ │,是妳逼我逼到絕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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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5年1月6日 │上午10時18分│以手機發送簡訊│妳如果讓我發現在這段時間裡妳│偵緝卷第140 頁 │
│ │ │ │ │如果有做出了對不起我的事的話│ │
│ │ │ │ │,我是不會放過妳的,而且我也│ │
│ │ │ │ │一定會殺了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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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5年1月9日 │晚間10時22分│以手機發送簡訊│我就看妳能躲到什麼時候啦!大│偵緝卷第141 頁 │
│ │ │ │ │不了我在被抓一次而已啦,我就│ │
│ │ │ │ │在一次把門拆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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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5年1月10日 │下午2時56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我不會放過妳的,看我怎麼弄翻│偵緝卷第145 頁 │
│ │ │ │ │妳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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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5年1月14日 │凌晨0時19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不出來我就拆門進去什麼都不用│偵緝卷第157 頁 │
│ │ │ │ │講了 │ │
│ │ ├──────┼───────┼──────────────┼────────┤
│ │ │上午11時58分│以通訊軟體LINE│1.妳死之前我會讓妳看到別的內│偵緝卷第152 頁 │
│ │ │ │傳送訊息 │ 容妳放心 │ │
│ │ │ │ │2.不會讓妳死不瞑目的 │ │
│ │ ├──────┤ ├──────────────┼────────┤
│ │ │中午12時27分│ │我保證一定讓妳死 │偵緝卷第152 頁 │
│ │ ├──────┤ ├──────────────┼────────┤
│ │ │中午12時30分│ │我們殺了妳們我跟妳姓 │偵緝卷第151 頁 │
│ │ ├──────┤ ├──────────────┼────────┤
│ │ │中午12時51分│ │不然我叔叔等下是把妳押走 │偵緝卷第155 頁 │
│ │ ├──────┤ ├──────────────┼────────┤
│ │ │中午12時58分│ │妳要護著他就是妳殘廢 │偵緝卷第156 頁 │
│ │ ├──────┼───────┼──────────────┼────────┤
│ │ │下午3時24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妳出門就小心點別讓我押到,我│偵緝卷第160 頁 │
│ │ │ │ │就讓他們把妳帶去大鍋炒如妳的│ │
│ │ │ │ │賤樣,不信妳可以試試 │ │
│ │ ├──────┼───────┼──────────────┼────────┤
│ │ │晚間7時41分 │以社群網站FACE│我一定會用盡一切辦法來報復,│偵緝卷第149 頁 │
│ │ │ │BOOK(臉書)張│我要看著妳得到報應,看著妳生│ │
│ │ │ │貼文章 │不如死痛苦不堪,才能解我心頭│ │
│ │ │ │ │之恨,大不了就是一起死而已沒│ │
│ │ │ │ │什麼 │ │
│ │ ├──────┤ ├──────────────┼────────┤
│ │ │晚間11時50分│ │妳是第一個讓我恨不得馬上就去│偵緝卷第150 頁 │
│ │ │ │ │亂槍把妳打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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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5年1月16日 │凌晨5時4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我恨不得馬上把妳們殺了然後在│偵緝卷第164 頁 │
│ │ │(起訴書誤載│ │自殺陪妳 │ │
│ │ │為凌晨5時0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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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5年1月17日 │凌晨0時59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謝馨儀妳就保佑妳出門別讓我遇│偵緝卷第166 頁 │
│ │ │ │ │到,遇到我一定給妳死 │偵緝卷第169 頁 │
│ │ ├──────┤ ├──────────────┼────────┤
│ │ │凌晨1時21分 │ │我不小心傳給妳爸了耶,沒說什│偵緝卷第168 頁 │
│ │ │(起訴書誤載│ │麼啦,只說他女兒不要臉犯賤,│偵緝卷第170 頁 │
│ │ │為凌晨1時17 │ │每個男的都給睡而已啦 │ │
│ │ │分) │ │ │ │
│ │ ├──────┤ ├──────────────┼────────┤
│ │ │下午3時29分 │ │有本事就把我弄死不然就換妳死│偵緝卷第167 頁 │
│ │ │ │ │ │偵緝卷第17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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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5年1月18日 │上午11時57分│以手機發送簡訊│今天我沒讓妳們死我隨便妳,坐│偵緝卷第172 頁 │
│ │ │ │ │在門口的先死 │ │
│ │ ├──────┤ ├──────────────┼────────┤
│ │ │下午5時42分 │ │直接讓妳好像對妳太好了,反正│偵緝卷第174 頁 │
│ │ │ │ │時間多的是,我就慢慢的一條一│ │
│ │ │ │ │條跟妳討跟妳玩 │ │
│ │ ├──────┤ ├──────────────┼────────┤
│ │ │晚間6時39分 │ │從今天開始我會24小時陪妳玩,│偵緝卷第175 頁 │
│ │ │ │ │玩到妳死弄到妳沒辦法生存我才│ │
│ │ │ │ │甘願,有本事兩個小孩都不要去│ │
│ │ │ │ │上學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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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年1月19日 │晚間9時4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賤嘛我每天弄每天玩搞死妳我甘│偵緝卷第177 頁 │
│ │ │ │ │願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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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5年1月20日 │凌晨0時57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謝馨儀賤貨妳這個死破麻妳的臭│偵緝卷第179 頁 │
│ │ │ │ │雞巴又在給人幹了喔,幫妳換換│ │
│ │ │ │ │顏色,妳的小黑輪胎不見了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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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5年3月9日 │凌晨0時43分 │以手機發送簡訊│為了妳的事一群人在妳家附近這│偵緝卷第34頁 │
│ │ │ │ │樣繞來繞去就為了要抓他 │ │
│ │ ├──────┼───────┼──────────────┼────────┤
│ │ │晚間11時22分│以通訊軟體LINE│看到他去妳那或你去他那,就一│偵緝卷第33頁 │
│ │ │ │傳送訊息 │起死吧 │ │
├──┼───────┼──────┼───────┼──────────────┼────────┤
│ 23 │105年3月10日 │凌晨1時09分 │以通訊軟體LINE│明天妳就不要出門啊 │偵緝卷第38頁 │
│ │ ├──────┤傳送訊息 ├──────────────┼────────┤
│ │ │上午7時55分 │ │有本事就別帶他上學,我等著啦│偵緝卷第44頁 │
│ │ ├──────┤ ├──────────────┼────────┤
│ │ │上午7時58分 │ │我在門口等妳,看妳多會 │偵緝卷第37頁 │
│ │ ├──────┤ ├──────────────┼────────┤
│ │ │下午3時55分 │ │妳把妳女兒找社工安置,不然到│偵緝卷第36頁 │
│ │ │ │ │時候餓死沒人顧 │偵緝卷第42頁 │
│ │ ├──────┤ ├──────────────┼────────┤
│ │ │下午5時25分 │ │我死也會先找妳們墊底的 │偵緝卷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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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5年3月12日 │上午11時38分│以通訊軟體LINE│準備受死吧 │偵緝卷第54頁 │
│ │ │ │傳送訊息 │ │ │
│ │ ├──────┼───────┼──────────────┼────────┤
│ │ │晚間9時26分 │以通訊軟體LINE│別讓我遇到嘿別讓我抓到人 │偵緝卷第55頁 │
│ │ ├──────┤傳送訊息 ├──────────────┤ │
│ │ │晚間9時27分 │ │我一定把妳們拖去種掉的放心 │ │
│ │ ├──────┤ ├──────────────┤ │
│ │ │晚間9時39分 │ │我死之前也會抓妳當墊底 │ │
│ │ ├──────┤ ├──────────────┼────────┤
│ │ │晚間10時23分│ │1.妳們就別出門嘿 │偵緝卷第53頁 │
│ │ │ │ │2.別讓我押到 │ │
│ │ ├──────┤ ├──────────────┤ │
│ │ │晚間10時25分│ │操死破麻出門讓我抓到一定給妳│ │
│ │ │ │ │死 │ │
│ │ ├──────┤ ├──────────────┼────────┤
│ │ │晚間11時7分 │ │下星期有本事小孩都別出門上學│偵緝卷第52頁 │
│ │ │ │ │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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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5年3月13日 │凌晨2時23分 │以通訊軟體LINE│我說過車我砸掉 │偵緝卷第57頁 │
│ │ ├──────┤傳送訊息 ├──────────────┤ │
│ │ │凌晨3時37分 │ │受死吧 │ │
│ │ ├──────┤ ├──────────────┼────────┤
│ │ │下午3時43分 │ │妳不知道妳的壽命將盡,自尋死│偵緝卷第56頁 │
│ │ │ │ │路 │(起訴書誤載日期│
│ │ ├──────┤ ├──────────────┤為105年3月12日)│
│ │ │下午5時30分 │ │妳會是這支第一個開的人(傳送│ │
│ │ │ │ │前開訊息內容,同時傳送1 把槍│ │
│ │ │ │ │枝之照片1 張,暗示加害告訴人│ │
│ │ │ │ │之生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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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5年3月14日 │凌晨2時26分 │以通訊軟體LINE│後面的日子我不保證妳們會平安│偵緝卷第62頁 │
│(原│(起訴書均誤載│ │傳送訊息 │度過,我已經無所謂了 │ │
│起訴│日期為105 年3 ├──────┤ ├──────────────┼────────┤
│書附│月13日) │凌晨4時21分 │ │我會讓妳給人大鍋炒到爽的 │偵緝卷第59頁 │
│表編│ │ │ │ │偵緝卷第61頁 │
│號25│ ├──────┤ ├──────────────┼────────┤
│) │ │上午7 時30分│ │有本事就別帶她上學啊 │偵緝卷第59頁 │
│ │ │ │ │ │偵緝卷第61頁 │
│ │ ├──────┤ ├──────────────┼────────┤
│ │ │上午7時44分 │ │就別出門啊 │偵緝卷第5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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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5年3月16日 │凌晨0時57分 │以通訊軟體LINE│早上我會叫人去幼稚園等妳們,│偵緝卷第65頁 │
│(原│ │ │傳送訊息 │錢最好是準備好 │ │
│起訴│ ├──────┤ ├──────────────┤ │
│書附│ │凌晨1時 │ │放心我這輩子不可能會放過妳們│ │
│表編│ │ │ │的 │ │
│號26│ ├──────┤ ├──────────────┤ │
│) │ │凌晨2時18分 │ │人生快要結束了,有想要做什麼│ │
│ │ │ │ │事就快做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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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5年3月18日 │上午11時46分│以通訊軟體LINE│反正妳也活不久 │偵緝卷第72頁 │
│(原│ ├──────┤傳送訊息 ├──────────────┤ │
│起訴│ │下午2時18分 │ │沒讓妳們死我不姓徐 │ │
│書附│ ├──────┤ ├──────────────┤ │
│表編│ │下午3時7分 │ │妳就好好這幾天最後的人生吧,│ │
│號27│ │ │ │有什麼要交代的快辦一辦吧 │ │
│) │ ├──────┤ ├──────────────┤ │
│ │ │下午4時30分 │ │準備好了就要送妳們上路 │ │
│ │ ├──────┤ ├──────────────┼────────┤
│ │ │晚間8時26分 │ │妳不用著急啦,他處理完就輪到│偵緝卷第70頁 │
│ │ │ │ │妳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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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5年3月20日 │晚間9時14分 │以通訊軟體LINE│妳們要是沒被打到住院我就跟妳│偵緝卷第75頁 │
│(原│ │ │傳送訊息 │們姓 │ │
│起訴│ │ │ │ │ │
│書附│ │ │ │ │ │
│表編│ │ │ │ │ │
│號28│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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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5年3月22日 │下午5時30分 │以通訊軟體LINE│1.妳就保佑樓下的門不要有人開│偵緝卷第82頁 │
│(原│ │ │傳送訊息 │2.開了我就上去亂 │ │
│起訴│ ├──────┤ ├──────────────┼────────┤
│書附│ │晚間8時58分 │ │妳就看我們匯不匯每天去堵妳們│偵緝卷第78頁 │
│表編│ │ │ │啦 │ │
│號29│ ├──────┤ ├──────────────┤ │
│) │ │晚間9時1分 │ │沒給妳們一點教訓真當我們吃素│ │
│ │ │ │ │的是不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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