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2年度,126號
TNEV,92,南簡聲,126,200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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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南簡 字第一八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 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公告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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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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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叁仟伍佰貳拾壹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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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叁佰肆拾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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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叁仟捌佰陸拾壹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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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