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鳳玲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許耿修
被 告 丙○○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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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石秋清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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