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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