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1772號
TNEV,92,南簡,1772,200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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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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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