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1770號
TNEV,92,南簡,1770,200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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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О號
  原   告 綜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
   新臺幣叁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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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綜合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