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О號
原 告 綜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
新臺幣叁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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