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93號
TYDM,106,簡,29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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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91號
                   106年度簡字第292號
                   106年度簡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梓承(原名黃文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610
、10649 、14426 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1147 、28
34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梓承以網際網路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黃梓承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黃梓承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起至105 年1 月21日間,在 桃園市○○區○○路00號住處及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7 樓之「愛家旅館」,利用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連 結至網際網路,見被害人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下稱PTT 網站)內徵求代購商品,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故意,以帳號「shanjiao56」、「CCQQ」,或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名稱「Littleone 」、「Littleone_ Huang 」、「BORE」,或以其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以 代為購買商品,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帳戶(詐欺之被害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 、金額、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黃梓承於105 年7 月26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00 巷0 號縣府美學社區內,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 行動電話連結至網際網路,見李敬勝在PTT 網站內徵求代 購顯示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故 意,向李敬勝佯稱可用新臺幣(下同)1 萬2,500 元之低 價購買顯示卡,致李敬勝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5時51分,匯 款1 萬2,500 元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帳戶。(三)黃梓承為取得詐欺贓款及避免警方追緝,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故意,於105年1月11日前某日,



在桃園市○○區○○路00號住處,以電腦連結露天拍賣網 站,使用「shadan」帳號與欲出售電子錢包內美金餘額之 王柏叡聯繫,佯稱欲購買王柏叡所有電子錢包美金餘額, 王柏叡因而陷於錯誤,提供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帳戶 供黃梓承匯入購買美金款項,嗣黃梓承詐騙如附表四所示 之人匯款至王柏叡帳戶,使王柏叡誤認該等款項確係黃梓 承匯款,即依黃梓承指示將其電子錢包內等值之美金匯出 至黃梓承指定之「shadan000000@gmail .com 」電子錢包 帳戶予黃梓承收受,而詐得使用王柏叡上開帳戶收取詐騙 款項之不法利益。
(四)黃梓承於105 年1 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之故意,在PTT 網站內,以 帳號「CCQQ」刊登可代購商品之不實公告,並以其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為聯絡方式,嗣 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之被害人瀏覽後陷於錯誤要求代 購,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4 帳戶(詐欺之被害人、時間 、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 示)。
(五)黃梓承於105 年1 月間,在PTT 網站內見如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之被害人徵求代購商品,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以帳號「shanjiao56」、「CC QQ」,或以其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為聯絡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代為購買商品, 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帳戶(詐 欺之被害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詳如附 表四編號5 、6 所示)。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白承認,並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被害人供述 、匯款資料、LINE對話紀錄或PTT 網站截圖、通聯調閱查詢 單、愛家旅館住房資料、王柏叡於警詢之證述、露天拍賣之 稍稍話列印資料、電子錢包轉帳明細等資料可為佐證,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一、(一)(二)(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 5 、6 所示,共23罪)。被告就一、(三)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就一、(四)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共4 罪) 。起訴書認被告就一、(一)(二)(五)所為,均係犯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基 本社會事實相同,且就一、(一)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 、 2 、5 至11、13至17、19、20所示之罪及一、(二)(五 )之罪,均經公訴檢察官分別於本院106 年5 月5 日、同 年6 月30日、同年7 月18日變更起訴法條;就一、(一) 其餘如附表二編號3 、4 、12、18所示之罪,依被告或被 害人提出之PTT 網站截圖均顯示為「Re :徵」即被告回信 被害人徵求代購之情形(證據頁數詳如附表二編號3 、4 、12、18所示),而非被告以網際網路公開散布販賣物品 ,應僅論普通詐欺罪,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就上開 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二)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犯如附表四 編號1 至4 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 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如附表四編 號1 至4 所示詐欺之金額僅數千元至1 萬餘元,且被告已 與編號1 、3 之被害人和解並已賠償完畢,編號2 、4 之 被害人則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有本院106 年6 月30日、10 6 年7 月18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本院認即使科以 法定最低刑度的刑度,與被告之犯罪所得、情狀相較仍嫌 過重,爰就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9條 規定,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明知詐欺罪行層出不窮,除使民眾痛失財產外, 更加深對於人際關係之不信任與冷漠,造成社會不安、危 害甚重,卻利用網際網路匿名之特性,詐欺被害人,使被 害人難以追償,行為應予譴責,並衡量被告係單獨犯案、 被害人所受損害(個別損失數千元至數萬元,合計約為42 餘萬元)及所失利益,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其中13 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部分金額(詳如附表匯款金額 欄加註已和解之部分),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前科素行 、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況, 就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得易科罰金 之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併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且依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刑法第 2條第2項亦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 部分,應直接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規定。 1.如附表二編號2至4、7、9、10、12、15、18至20、附表四



編號2 、4 、6 「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為被告之詐欺 所得,惟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規定,於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如附表二編號1、5、6、8、11、13、14、16、17、附表三 、附表四編號1 、3 、5 「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為被 告之詐欺所得,惟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審酌此 部分如再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予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3.被告詐欺取得使用王柏叡帳戶之利益,價值低微,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4.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無 法探知其所在,且可經由金融機構停止使用,是否沒收不 影響被告罪責,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宣告沒收追徵。 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帳戶非被告所有或他人無正當 理由提供者,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5.未扣案供被告連結網際網路及與被害人聯絡之搭配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均含SIM 卡),不知其所在,且科技日新月異,遭汰換之 隔代行動電話交易價值大減,此乃市場之常情,倘另行開 啟程式探知該物所在或估算追徵其價額,所耗費公眾資源 均不敷所欲達成之預防效果,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 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59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所有人│金融帳戶 │證據頁次 │備註 │
├──┼───┼─────────────────┼────────────┼───────┤
│1 │曾偉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開元路郵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被告向曾偉仁購│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案偵查卷宗第7 至15、57│買之人頭帳戶 │
│ │ │ │至63頁 │ │
├──┼───┼─────────────────┼────────────┼───────┤
│2 │黃梓承│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105 年度偵字第10649 號卷│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第11至16頁 │ │
├──┼───┼─────────────────┼────────────┼───────┤
│3 │郭明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 │105 年度偵字第21147 號卷│被告使用不知情│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7至10、32至35頁 │之郭明瑋帳戶 │
├──┼───┼─────────────────┼────────────┼───────┤
│4 │王柏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被告詐欺不知情│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案偵查卷宗第166 至175 │之王柏叡而取得│
│ │ │ │頁 │使用帳戶之利益│
└──┴───┴─────────────────┴────────────┴───────┘
附表二
(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9610、10649 、14426 號,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03號、106年度簡字第293號)┌──┬───┬────┬────┬───┬─────────┬────────┬─────────┐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詐欺方式 │1.被害人供述 │主文 │
│ │ │ │ │戶 │ │ │ │




│ │ │ │ │ │ │2.匯款資料 │ │
│ │ │ │ │ │ │ │ │
│ │ │ │ │ │ │3.LINE或PTT 截圖│ │
├──┼───┼────┼────┼───┼─────────┼────────┼─────────┤
│1 │薛永廷│104年12 │3萬元 │曾偉仁│被告見薛永廷在PTT │1.花蓮縣警察局刑│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3日晚│(已和解│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案偵查卷宗,下稱│,處拘役參拾日,如│
│ │ │間10時9 │並已給付│ │,遂於104 年12月23│花警卷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分許 │6,300 元│ │日晚間7 時30分許回│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信佯稱可代購,致其│2.花警卷第30頁 │ │
│ │ │ │ │ │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 │ │ │3.花警卷第31至32│ │
│ │ │ │ │ │ │頁,105 年度訴字│ │
│ │ │ │ │ │ │第903 號卷第84至│ │
│ │ │ │ │ │ │86頁 │ │
├──┼───┼────┼────┼───┼─────────┼────────┼─────────┤
│2 │余宗男│104年12 │2萬2,784曾偉仁│被告見余宗男在PTT │1.花警卷第34至36│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4日晚│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間11時許│ │ │、鏡頭,遂於104 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12月14日晚間11時前│2.花警卷第41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回信佯稱可代購,致│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 │ │ │其陷於錯誤匯款。 │3.105 年度訴字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沒│
│ │ │ │ │ │ │903 號卷第87至89│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張嘉宏│104年12 │3萬元、 │曾偉仁│被告見張嘉宏在PTT │1.花警卷第43至45│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8日晚│2萬1,280│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間8時20 │元 │ │,遂於104 年12月1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日晚間8 時許回信佯│2.花警卷第53、55│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4年12 │ │ │稱可代購,致其陷於│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月21日晚│ │ │錯誤匯款。 │ │壹仟貳佰捌拾元沒收│
│ │ │間8時許 │ │ │ │3.105 年度訴字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第903 號卷第90至│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91頁 │時,追徵其價額。 │
├──┼───┼────┼────┼───┼─────────┼────────┼─────────┤
│4 │謝偉新│104年11 │1萬3,500│曾偉仁│被告見謝偉新在PTT │1.花警卷第59至60│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8日上│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午10時24│ │ │,遂於104 年11月27│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日晚間9 時35分許回│2.花警卷第61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信佯稱可代購,致其│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陷於錯誤匯款。 │3.105 年度訴字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 │903 號卷第92至93│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 │林煜凱│104年12 │1萬3,500│曾偉仁│被告見林煜凱在PTT │1.花警卷第65至67│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1日下│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午2時40 │(已和解│ │,遂於104 年12月1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分許 │並已給付│ │日下午2 時15分許回│2.花警卷第7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6,300 元│ │信佯稱可代購,致其│ │ │
│ │ │ │) │ │陷於錯誤匯款。 │ │ │
├──┼───┼────┼────┼───┼─────────┼────────┼─────────┤
│6 │陳慶鴻│104年12 │1萬2,300│曾偉仁│被告見陳慶鴻在PTT │1.花警卷第73頁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4日下│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76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午3時許 │(已和解│ │,遂於104 年12月1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日凌晨0 時36分許回│2.花警卷第8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信佯稱可代購,致其│ │ │
│ │ │ │ │ │陷於錯誤匯款。 │3.臺南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第五分局刑案偵│ │
│ │ │ │ │ │ │查卷宗,下稱南警│ │
│ │ │ │ │ │ │卷第138至145頁 │ │
├──┼───┼────┼────┼───┼─────────┼────────┼─────────┤
│7 │鄭智偉│104年12 │1萬1,900│曾偉仁│被告見鄭智偉在PTT │1.花警卷第87至90│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0日上│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午8時57 │ │ │,遂於104 年12月9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日上午9 時許回信佯│2.花警卷第98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稱可代購,致其陷於│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錯誤匯款。 │3.花警卷第103 至│壹仟玖佰元沒收,於│
│ │ │ │ │ │ │111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 │黃智源│104年12 │1萬2,700│曾偉仁│被告見黃智源在PTT │1.花警卷第112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2日晚│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113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間6時59 │(已和解│ │,遂於104 年12月1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分許 │,全部分│ │日下午5 時54分時許│2.花警卷第118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期付款)│ │回信佯稱可代購,致│ │ │
│ │ │ │ │ │其陷於錯誤匯款。 │3.花警卷第114頁 │ │
│ │ │ │ │ │ │ │ │
├──┼───┼────┼────┼───┼─────────┼────────┼─────────┤




│9 │陳主翔│104年12 │1萬8,400│曾偉仁│被告見陳主翔在PTT │1.花警卷第122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9日上│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124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午10時30│ │ │,遂於104 年12月19│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日凌晨1 時52分許(│2.花警卷第129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起訴書原載上午10時│131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30分前某時,應予更│ │捌仟肆佰元沒收,於│
│ │ │ │ │ │正)回信佯稱可代購│3.花警卷第138 頁│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致其陷於錯誤匯款│105 年度訴字第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903 號卷第94至97│追徵其價額。 │
│ │ │ │ │ │ │頁 │ │
├──┼───┼────┼────┼───┼─────────┼────────┼─────────┤
│10 │黃叡文│104年12 │1萬3,650│曾偉仁│被告見黃叡文在PTT │1.花警卷第142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0日晚│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143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間8時26 │ │ │鏡頭,遂於104 年1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月18日回信佯稱可代│2.花警卷第148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購,致其陷於錯誤匯│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款。 │3.花警卷第150 至│參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151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1 │吳紹偉│104年12 │3萬元 │曾偉仁│被告見吳紹偉在PTT │1.花警卷第155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3日上 │(已和解│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157 頁、105 年度│,處拘役參拾日,如│
│ │ │午11時26│並已給付│ │,遂於104 年11月29│訴字第903 號卷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分許 │6,300 元│ │日回信佯稱可代購,│79頁反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 │ │2.花警卷第161頁 │ │
├──┼───┼────┼────┼───┼─────────┼────────┼─────────┤
│12 │張家媛│104年12 │1萬2,720│曾偉仁│被告見張家媛在PTT │1.花警卷第165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0日 │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167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遂於104 年12月1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日回信佯稱可代購,│2.花警卷第173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 │3.花警卷第171頁 │貳仟柒佰貳拾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3 │羅中青│104年12 │1萬8,500│曾偉仁│被告見羅中青在PTT │1.花警卷第176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7日晚 │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數位│177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間6時許 │(已和解│ │相機,遂於104 年1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全部分│ │月7 日回信佯稱可代│2.花警卷第182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期付款)│ │購,致其陷於錯誤匯│ │ │
│ │ │ │ │ │款。 │ │ │
├──┼───┼────┼────┼───┼─────────┼────────┼─────────┤
│14 │許嘉宏│104年11 │1萬6,000│曾偉仁│被告見許嘉宏在PTT │1.花警卷第187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9日晚│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188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間11時10│(已和解│ │,遂於104 年11月29│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分許 │並已給付│ │日回信佯稱可代購,│2.花警卷第194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6,300 元│ │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 │ │ │ │
├──┼───┼────┼────┼───┼─────────┼────────┼─────────┤
│15 │黃仲賢│104年12 │1萬4,384│曾偉仁│被告見黃仲賢在PTT │1.花警卷第198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1日凌│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199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晨2時20 │ │ │,遂於104 年12月2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日凌晨2 時20分許前│2.花警卷第200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某時(起訴書未記載│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日期,應予更正)回│ │肆仟參佰捌拾肆元沒│
│ │ │ │ │ │信佯稱可代購,致其│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陷於錯誤匯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6 │楊正宇│104年12 │2萬9,500│曾偉仁│被告見楊正宇在PTT │1.花警卷第207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0日晚│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保護│209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間10時許│(已和解│ │鏡、拭鏡筆遂於104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全部分│ │年12月20晚間8 時許│2.花警卷第21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期付款)│ │回信佯稱可代購,致│ │ │
│ │ │ │ │ │其陷於錯誤匯款。 │ │ │
├──┼───┼────┼────┼───┼─────────┼────────┼─────────┤
│17 │黃文茵│104年11 │1萬3,500│曾偉仁│被告見黃文茵在PTT │1.花警卷第218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7日下│元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219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午1時12 │(已和解│ │,遂於104 年11月27│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分許 │並已給付│ │日回信佯稱可代購,│2.花警卷第22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6,300 元│ │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 │ │3.105 年度訴字第│ │
│ │ │ │ │ │ │903 號卷第99頁 │ │
├──┼───┼────┼────┼───┼─────────┼────────┼─────────┤
│18 │黃鐘寬│105年1月│5,650元 │黃梓承│被告見黃鐘寬在PTT │1.花警卷第227 至│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21日下午│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電視│229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時7分許│ │ │,遂於105 年1 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19日(起訴書記載 │2.花警卷第235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 年1 月21日下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 │ │ │ │ │3 時7 分前某時,應│3.105 年度偵字第│陸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 │ │予更正)回信佯稱可│10649 號卷第17至│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代購,致其陷於錯誤│18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匯款。 │ │追徵其價額。 │
├──┼───┼────┼────┼───┼─────────┼────────┼─────────┤
│19 │郭家鈞│104年12 │2萬1,280│曾偉仁│被告見郭家鈞在PTT │1.南警卷第38至39│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5日晚│元、1,43│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間9時17 │8元 │ │,遂於104 年12月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日下午2 時許回信佯│2.南警卷第154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4年12 │ │ │稱可代購,致其陷於│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月19日晚│ │ │錯誤匯款。 │3.105 年度訴字第│貳仟柒佰拾捌元沒收│
│ │ │間10時23│ │ │ │903 號卷第100 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分許 │ │ │ │101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0 │楊佳恩│104年12 │7,600元 │曾偉仁│被告見楊佳恩在PTT │1.南警卷第42至43│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8日晚│ │帳戶 │網站內徵求代購相機│頁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間8時47 │ │ │,遂於104 年12月1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分許 │ │ │日前某時許回信佯稱│2.南警卷第170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可代購,致其陷於錯│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
│ │ │ │ │ │誤匯款。 │3.南警卷第171 至│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172頁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附表三
(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1147 號,本院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904號、106 年度簡字第292 號)┌──┬───┬────┬────┬────┬──────────┬──────┬────────┐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詐欺方式 │被害人供述及│主文 │
│ │ │ │ │ │ │匯款資料 │ │
├──┼───┼────┼────┼────┼──────────┼──────┼────────┤
│1 │李敬勝│105 年7 │12,500元│郭明瑋帳│被告於105 年7 月26日│1.105 年度偵│黃梓承犯詐欺取財│
│ │ │月26下午│(已和解│戶 │凌晨1 時許,見李敬勝│字第21147 號│罪,處拘役參拾日│
│ │ │3 時51分│並賠償完│ │在PTT 網站內徵求代購│卷第13頁 │,如易科罰金,以│
│ │ │許 │畢) │ │顯示卡,遂向李敬勝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稱可代購,致其陷於錯│2.同上偵卷第│壹日。 │
│ │ │ │ │ │誤而匯款。 │1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8345 號,本院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98號、106年度簡字第291號)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詐欺方式 │1.被害人供述 │主文 │
│ │ │ │ │戶 │ │ │ │
│ │ │ │ │ │ │2.匯款資料 │ │
│ │ │ │ │ │ │ │ │
│ │ │ │ │ │ │3.LINE或PTT截圖 │ │
├──┼───┼─────┼────┼───┼──────────┼─────────┼─────────┤
│1 │徐建勳│105 年1 月│1萬500元│王柏叡│被告在PTT 網站內刊登│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黃梓承以網際網路散│
│ │ │12日下午1 │(已和解│帳戶 │可代購之不實公告,徐│ 鼓山分局刑案偵查│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時10分許 │並賠償完│ │建勳於105 年1 月12日│ 卷宗,下稱雄警卷│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畢) │ │下午1 時許瀏覽後陷於│ 第15至17頁 │ │
│ │ │ │ │ │錯誤,以LINE聯絡被告│ │ │
│ │ │ │ │ │代購BENQ電視1 台而匯│2.雄警卷第45頁 │ │
│ │ │ │ │ │款。 │ │ │
│ │ │ │ │ │ │3.雄警卷第36至44頁│ │
├──┼───┼─────┼────┼───┼──────────┼─────────┼─────────┤
│2 │包鎧源│105 年1 月│4,560元 │王柏叡│被告在PTT 網站內刊登│1.雄警卷第18至21頁│黃梓承以網際網路散│
│ │ │17日晚間9 │ │帳戶 │可代購之不實公告,包│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時54分許 │ │ │鎧源於105 年1 月16日│2.雄警卷第61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犯│
│ │ │ │ │ │上午10時24分許瀏覽後│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
│ │ │ │ │ │陷於錯誤,以LINE聯絡│3.雄警卷第64至70頁│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被告代購NIKE慢跑鞋1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ADIDAS慢跑鞋及THE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NORTH FACE登山鞋各1 │ │徵其價額。 │
│ │ │ │ │ │雙等物而匯款。 │ │ │
│ │ │ │ │ │ │ │ │
├──┼───┼─────┼────┼───┼──────────┼─────────┼─────────┤
│3 │黃富彬│105 年1 月│7,200元 │王柏叡│被告在PTT 網站內刊登│1.雄警卷第22至24頁│黃梓承以網際網路散│
│ │ │18日晚間8 │(已和解│帳戶 │可代購之不實公告,黃│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時11分許 │並賠償完│ │富彬於105 年1 月18日│2.雄警卷第79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畢) │ │晚間7 時許瀏覽後陷於│ │ │
│ │ │ │ │ │錯誤,以電話聯絡被告│ │ │
│ │ │ │ │ │代購RANOSO聯碩40吋 │ │ │
│ │ │ │ │ │LED 液晶顯示器與視訊│ │ │




│ │ │ │ │ │盒而匯款。 │ │ │
├──┼───┼─────┼────┼───┼──────────┼─────────┼─────────┤
│4 │黃士軒│105 年1 月│6,890元 │王柏叡│被告在PTT 網站內刊登│1.雄警卷第25至27頁│黃梓承以網際網路散│
│ │ │19日晚間9 │ │帳戶 │可代購之不實公告,黃│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時24分許 │ │ │士軒於105 年1 月19日│2.雄警卷第81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犯│
│ │ │ │ │ │晚間8 時許時許瀏覽後│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
│ │ │ │ │ │陷於錯誤,以手機簡訊│3.雄警卷第82至89頁│佰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及LINE聯絡被告代購電│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源供應器1 個而匯款。│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5 │呂嘉珮│105 年1 月│4,800元 │王柏叡│被告見呂嘉珮在PTT 網│1.雄警卷第28至30頁│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11日晚間10│(已和解│帳戶 │站內徵求代購巧摩枕,│,106 年度訴字第98│,處拘役參拾日,如│
│ │ │時44分許 │並賠償完│ │遂於105 年1 月11日回│號卷第29頁反面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畢) │ │信佯稱可代購,致其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2.雄警卷第97頁 │ │
│ │ │ │ │ │ │ │ │
│ │ │ │ │ │ │3.雄警卷第98至101 │ │
│ │ │ │ │ │ │頁 │ │
├──┼───┼─────┼────┼───┼──────────┼─────────┼─────────┤
│6 │廖英哲│105 年1 月│4,200元 │王柏叡│被告見廖英哲在PTT 網│1.雄警卷第31至33頁│黃梓承犯詐欺取財罪│
│ │ │13日下午5 │(起訴書│帳戶 │站內徵求代購饗食天堂│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時2分 │誤載為4,│ │平日晚餐卷6 張,遂於│2.雄警卷第116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800 元,│ │105 年1 月11日某時許│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經公訴檢│ │回信佯稱可代購,致其│3.雄警卷第109 至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
│ │ │ │察官當庭│ │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2 頁 │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更正)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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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