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2027號
TNEV,92,南小,2027,200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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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О二七號
  原   告 博淳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0二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高榮宏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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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淳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