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2年度,1203號
TNEM,92,南簡,1203,200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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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
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長壽牌香菸貳拾包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於警訊時坦承有販賣右開香菸之事實,雖其辯稱不知該香菸係假菸云云,惟 查:扣案之香菸經送鑑定,確屬偽造無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民 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附卷可稽,而被告在「德高夜市」擺攤係專售香菸, 有現場照片多幀在卷可考,則其當應對市售香菸售價多所瞭解,且一般長壽牌香 菸市價每包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元,被告竟以每條(十包)二百元之低價買 入,並以每包二十五元低於市價甚多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是其辯稱:不 知道上開香菸是偽造云云,殊難採信。再參以「長壽牌」香菸係國產香菸,與一 般坊間未經許可私自輸入之「水貨」洋菸有別,苟有以遠低於市售價格在市面上 流通者,必係偽造無訛,是被告就其所販賣者為偽菸一事,應有所知悉,被告辯 稱伊不知係假菸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侵害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之私菸二十包扣案可證及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商標註冊 資料表一紙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扣案之私菸長壽牌香菸二十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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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