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6年度,752號
TYDM,106,桃簡,752,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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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文達
      蘇俊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5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文達蘇俊霖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湯文達蘇俊霖之表哥)、蘇俊豪蘇俊霖之胞兄)前於 民國105 年11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網咖內與晚班值班店員張凱智發生糾紛及在該店內鬧事,該 網咖店長遂告知湯文達蘇俊豪張凱智值班時不會開台予 其2 人使用。於105 年12月16日上午某時許,湯文達、蘇俊 霖、蘇俊豪再次前往上開網咖內消費,於張凱智晚班值班時 ,該店中班女店員向湯文達告知已交班予晚班之張凱智,湯 文達、蘇俊霖聽聞後認張凱智欲趕其等離開因而心生不滿, 遂於105 年12月16日晚間10時22分許,一同前往該網咖櫃臺 找張凱智理論(蘇俊豪僅中途出現在櫃臺旁),該2 人竟共 同基於恐嚇之犯意,湯文達張凱智接續稱:「你真的很有 種喔,給我脫下制服啦」、「不然我把你這邊堵起來啦,怎 樣啦」、「把你店堵起來啦」等語;蘇俊霖則向張凱智接續 稱:「出來講」等語6 次;復蘇俊霖繼續與張凱智在櫃臺處 爭執,並向湯文達稱(實則係在向張凱智稱):「我們直接 出去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把你拖出去打),打一 打就走啦,我們以後不來這家,要不要?」等語,以此對張 凱智為恫嚇行為,使張凱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 張凱智於下班後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四維派出所報案,並 提供現場之監視器畫面,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湯文達蘇俊霖於偵訊中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張凱智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 畫面錄影光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本院勘驗筆錄在 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堪認定。
二、被告湯文達雖於警詢中辯稱:伊當時是因為生氣才說這些話 ,伊沒有要傷害或致張凱智於死的意思,伊不知道伊說的那 些話會不會造成對方害怕,因為對方回答伊說:「好阿,等



我下班阿」,而且伊之後也都沒有再去網咖店了;被告蘇俊 霖於警詢中辯稱:伊沒有要傷害或致張凱智於死的意思,伊 當時沒有感覺到張凱智會因為這樣受到害怕,他自己還說過 他正在值班,叫我們早上再去找他談,這樣他還有畏懼嗎云 云。惟查: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檔案名稱為00000000 _22h22m_ch01.m4v之檔案後,勘驗結果如下:「 畫面自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下同)105 年12月16日晚間10 時22分20秒開始,該畫面為定點錄影之畫面,均係拍攝該網 咖櫃臺內之電腦螢幕上,故僅就錄音部分為繕打。 被告蘇俊霖:你憑什麼叫我們走?我們今天有做了什麼小( 台語)事嗎?
張凱智:我們在櫃臺,已經有講好,我會給他錢了。 被告蘇俊霖:他是會員阿!他說他們,他們今天是用自己的 時間嘛,你現在憑什麼啦?
張凱智:我有權不收。
被告蘇俊霖:你有怎樣權不收?這邊是你機台嗎?這家店是 你開的嗎?
被告湯文達:請問一下…
被告蘇俊霖:來你不要講話。
被告湯文達:今天…有什麼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
張凱智:上次解決了,我已經不想
被告湯文達:解決了,所以咧?我們從早上開到現在 被告蘇俊霖:你先不要講話。
被告湯文達:並不是在你這班開的啦!
被告蘇俊霖:你出來講、你先出來講
被告湯文達:不然你是想怎樣嘛!蝦?你真的很有種喔,給 我脫下制服啦!
被告蘇俊霖:走,你出來講。
張凱智:我上班捏。
被告湯文達:你上班?然後咧?很大嗎?
被告蘇俊霖:很大嗎?
張凱智:早上8點再講好不好!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
被告湯文達:不然我把你這邊堵起來啦,怎樣啦 被告蘇俊霖:出來講。你出來講。
被告湯文達:把你店堵起來啦!
被告蘇俊霖:你出來講(台語),把他們(不清楚)。 被告湯文達:跩什麼跩阿!
張凱智:等我下班再講啦!




被告湯文達:你懂不懂!
被告蘇俊霖:我們今天是說如果說我們今天有吸毒還是怎樣 ,你可以叫我們走,今天我們只是,今天是你在店裡睡覺, 他點餐,今天是你錯喔。
張凱智:沒有喔,我,他吵架,他第一次來,他跟店長說我 對他大小聲,我先大小聲。
被告蘇俊霖:那天是他,那天是你(不清楚),那天是他在 睡覺嘛,對不對?
張凱智:沒有喔,我是想說,攝影機有拍到,有錄到。 被告蘇俊霖:好嘛!那我問你嘛,問你嘛
張凱智:我同事已經有看到,聽到。
被告蘇俊霖:我們今天坐在這裡,請問你今天憑什麼把我們 趕走嘛!
張凱智:現在是晚班。
被告蘇俊霖:晚班所以咧?晚班所以咧?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
張凱智:我收你,那兩個我不收。
被告蘇俊霖:關我屁事阿,關我屁事阿!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
張凱智:我已經有
被告蘇俊霖:你今天叫經理過來,叫經理過來。 張凱智:公司都知道這件事。
被告蘇俊霖:今天是你的問題耶!
張凱智:都有全部照出來。
被告蘇俊霖:是你自己照出來。
張凱智:沒有,我已經有全部照。
被告蘇俊霖:哪裡聽不懂?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然後他拍下來
張凱智:公司已經知道了,攝影機,麥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所以咧?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我們直接講公正的啦,我問你,他 們今天都犯了什麼錯?
張凱智:不管是怎樣。
被告蘇俊霖:犯了什麼錯嘛?犯了什麼錯阿?
張凱智:我那時候講話你聽不…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我們直接出去打,打一打就走啦 ,我們以後不來這家,要不要?
被告湯文達:所以咧?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
被告湯文達:你憑什麼要我們走?蝦?
被告蘇俊霖:你憑什麼要我們走?
被告湯文達:你有種就脫下制服啦!
被告蘇俊霖:講阿!你憑什麼要
張凱智:早上我會脫下制服啦!
被告湯文達:早上可以阿!早上來阿!
張凱智:好阿!早上
被告蘇俊霖:小聲一點啦!
被告湯文達:馬的有種就現在啦!
張凱智:他上次也是這樣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啦!
張凱智:我有勸他,他還是這樣。
被告湯文達:你有勸我?(不清楚)!
張凱智:這裡有麥,公司有收到,公司也有講,我有權不收 他。
被告蘇俊霖:好。那我問你,今天為什麼他發那麼大脾氣? 被告湯文達:廢物啦!
被告蘇俊霖:ㄟ!
張凱智:沒有,我,等一下。
被告蘇俊霖:他為什麼會那麼生氣,你有知道這個點嗎? 張凱智:我一開始有跟他說過,不要一直點,他突然就很大 聲像剛剛那音量。
被告蘇俊霖:那你剛剛在幹嘛,那時候你在幹嘛?在睡覺? 張凱智:有嗎?
被告蘇俊霖:沒有嗎?
張凱智:公司那時候。
被告蘇俊霖:他那時候不是在睡覺嗎?
張凱智:來
蘇俊豪:對阿!
張凱智:來,公司那時候有拍到我在那裡坐著。 被告蘇俊霖:好。坐著。
張凱智:沒有睡,我那時候在那裡。
被告蘇俊霖:那你那時候,在上班,在滑手機嘛! 張凱智:對阿!
被告蘇俊霖:那我問你,那點餐為什麼你沒有做?是你的工 作範圍內對吧?那你大不了辭職回家,回家滑到爽。 蘇俊豪:對阿!
張凱智:那天全部人都在,很多人都有在,為什麼就他們有 問題?我想問。




被告蘇俊霖:那我問你喔,那他們現場機器有開,那你們為 什麼…
蘇俊豪:因為我有出來看阿
張凱智:對阿!
蘇俊豪:我只是沒叫你阿
中班女店員:店長叫你報警。
張凱智:蝦?
中班女店員:店長說報警。
蘇俊豪、被告蘇俊霖、被告湯文達:報阿,報阿。 中班女店員:店長已經有跟你們講過,難道沒有跟你們講過 嗎?
被告湯文達:講過什麼?我是說要來,可以阿,從早上開始 來阿!
中班女店員:早餐來阿
被告湯文達:他沒有說叫我們晚班走阿!
被告蘇俊霖:姐姐,我們今天不是來得罪別人的喔,今天是 他來得罪我們喔。
中班女店員:你們那麼大聲。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蝦?你們(不清楚)一點嘛! 中班女店員:你們很大聲,店長已經聽到了。
被告湯文達:我們好好的在那邊,有什麼很大聲嗎? 中班女店員:阿我
被告湯文達:今天是聽到他在那邊說要把我們趕走,怎樣! 張凱智:我再講一次,公司這裡有麥,聽到很多東西,第二 天他還跟店長講,完全不一樣,公司說…
被告湯文達:怎樣不一樣?你講的就一樣啦!你只會講你自 己對啦!
張凱智:一開始…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都沒有錯啦!
被告蘇俊霖蘇俊豪:ㄟㄟ,等一下啦!
張凱智:一開始,一開始他跟店長講說,他跟店長講,我先 兇他,公司聽到,那一天,不是我先兇,是他先兇 被告湯文達:誰先兇?
張凱智:還有,第二天,他又
被告蘇俊霖:你先聽他講。
張凱智:他說水,我問他那天,我那天問他說你是不是把水 故意潑在桌子上、電腦上,他說,對!很大聲,公司也有聽 到。
被告湯文達:對阿,我也(不清楚)。
張凱智:假如說我在那裡休息,他,假如我在那裡休息,他



也有權來投訴我,沒關係,但是,他把水潑在公司的桌子上 跟電腦上。
被告湯文達:我有潑在電腦上嗎?你再繼續騙,加油添醋啦 !你再繼續講嘛!
張凱智:(不清楚)有這樣講,他說對,我故意的,公司有 。
被告湯文達:我只有倒一點在桌上而已啦!你再繼續講嘛! 張凱智:(不清楚)他說對,我故意的,公司有收到,有聽 到。
中班女店員:(不清楚)覺得晚班有不好,那你們盡可能不 要留到晚班嘛。
張凱智:我那天只是這樣講,他就說,對,我故意的,怎樣 。
中班女店員:我剛剛只是偷偷跟你講說(不清楚) 被告湯文達:(不清楚)那你何必說要把我們趕走這句話呢 ?
中班女店員:已經11點,我說我們已經交班,就是晚班的時 間。
被告湯文達:對阿!那何必說晚班要把我們趕走,是怎樣? 中班女店員:我沒有跟你講說晚班要把你趕走阿!我只是這 樣跟你講,說已經交班了。
被告蘇俊霖蘇俊豪算了算了
中班女店員:對!那你們這樣子大聲,會影響到客人嘛!那 店長那邊要說,那是店長的事情。
被告蘇俊霖:那我們知道了,所以我們差不多也要走了,我 們只是打完那一場我們就要走了。
中班女店員:你就跟我講說我打完就好了嘛,就好了嘛。 被告湯文達:今天聽到你說要趕我們走。
中班女店員:你們在那邊一直大小聲,為什麼為什麼 被告蘇俊霖:也不是我說為什麼。
中班女店員:我沒說你阿!
被告湯文達:我也是很隨和的阿!
中班女店員:我知道你很隨和,所以我才沒有跟(不清楚) 講ㄟ,我私下跟你偷偷講ㄟ,說阿可不可以這樣。我也沒有 ,也沒有口氣很不好這樣,對不對?那你就跟我說打完這一 場就好。
被告蘇俊霖:好啦!算了算了,今天是我們比較對你對不起 ,人家在講事情,你不要(不清楚),真有什麼錯的話,( 不清楚)。
張凱智:那天就已經解決了。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
中班女店員:現在我不管
張凱智:已經解決了。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你現在還在那邊抖,在抖什麼? 不然現在誰在抖?
張凱智:已經解決了。
中班女店員:他們那天已經解決了,所以把他的會員停用了 。
被告蘇俊霖:沒有,關心他的態度。
中班女店員:他的態度還好吧…他只是高一點。 被告蘇俊霖:(不清楚),以外人看啦,他媽你弄我。他現 在除了講這個…
中班女店員:弄不弄,有什麼好弄的。
張凱智:那一天,(不清楚)也看到了,已經講平了,你還 講這件事情。
被告蘇俊霖:好啦好啦好啦。
張凱智:已經講平了,你們還這樣,那我能怎樣? 被告蘇俊霖:好了,走了走了。
張凱智:我脾氣好也要有個限度吧
被告蘇俊霖:脾氣不好是怎樣,你現在脾氣不好是怎樣? 中班女店員:好不要再講了
張凱智、被告蘇俊霖、被告湯文達同時說話,聽不清楚) 被告湯文達:不要自己找那麼多藉口啦!
中班女店員:好啦!你們跟晚班那麼不好,就不要來了! 張凱智:唉!
(以下省略)」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湯文達前在該網咖與張凱智有消 費糾紛,且經該網咖之店長已然告知被告湯文達張凱智值 班時,即不收其在店內消費,而於案發當日,被告湯文達蘇 俊霖係因中班女店員告知其已交班予張凱智後,被告湯文達蘇俊霖認係張凱智要趕其等離開,遂至櫃臺找張凱智理論 ,期間,被告湯文達張凱智接續稱:「你真的很有種喔, 給我脫下制服啦」、「不然我把你這邊堵起來啦,怎樣啦」 、「把你店堵起來啦」等語,而被告蘇俊霖則向張凱智接續 稱:「出來講」等語6 次;復被告蘇俊霖繼續與張凱智在櫃 臺處爭執,並向被告湯文達稱(實則係在向張凱智稱,此經 被告蘇俊豪於偵訊時自承在案,並與上開勘驗之客觀情狀相 符):「我們直接出去打,打一打就走啦,我們以後不來這 家,要不要?」等語,由一般人之理解判斷,顯然可知悉被 告湯文達蘇俊霖係要求張凱智出去店外與其等談判,且一



旦談判不合被告2 人之意時,即要毆打張凱智,又被告有2 人,張凱智僅有1 人,於案發當下,張凱智尤無法知悉被告 2 人在店外是否另有其他助陣之人在外支援,顯然對於張凱 智造成極大之生命、身體安全之恐懼。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 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 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須以使人生畏怖 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使受惡害之通知 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就行為人而言,不 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實施加害之行為,其判斷重 點,實係在於是否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其是否屬 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 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統觀之;另被害人是否心生 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雖被告2 人以前詞置辯,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並不必真有加害 之意思,實係在於是否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為其判 斷重點。而依上開勘驗所還原之案發當時客觀情勢及所彰顯 之被告2 人主觀犯意,並審諸告訴人張凱智於警詢、偵訊中 證稱:我當天會感到害怕,被告2 人說話很大聲,我會害怕 ,當時我心裡感到既生氣又害怕,我怕對方真的會打我等語 (見偵查卷第13頁反面、第28頁反面),足見告訴人張凱智 於案發當日顯然心生畏懼甚明,是被告2 人上開辯詞,均非 可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湯文達蘇俊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安 全罪。被告2 人就上開恐嚇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湯文達接續對張凱智恫稱:「你真的很有 種喔,給我脫下制服啦」、「不然我把你這邊堵起來啦,怎 樣啦」、「把你店堵起來啦」等語;又被告蘇俊霖接續對張 凱智恫稱:「出來講」等語6 次、「我們直接出去打,打一 打就走啦,我們以後不來這家,要不要?」等語,然被告2 人所說上開話語,時、地密接,分別係屬一個接續犯,應分 別僅論以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未論及被告蘇俊 霖向張凱智恫嚇稱:「出來講」等語6 次,然該等話語均分 別與上開已聲請部分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自為聲請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湯文達蘇俊霖係 2 人共同恐嚇告訴人張凱智、其等恐嚇之言詞內容、被告2 人於警詢先否認犯行,復於偵訊中方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湯文達於105 年12月 16日晚間10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



網咖內,向店員張凱智恫嚇稱:「出來講」等語云云,然依 本院上開勘驗筆錄可知,該話語係本案另一被告蘇俊霖所為 ,是被告湯文達並未對張凱智恫嚇上開話語,然此部分若成 罪,與上開已起訴部分為接續犯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 第28條、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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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