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4792號
TPBA,91,訴,4792,200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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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二號
  原   告 義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正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羅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正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正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電路板清潔機」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九一)智專三(三)○二○四五 字第○九一八九○○一二○四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 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二三九六○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正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正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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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